转发: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6〕9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长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通过(湘人社函[2016]33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中小学教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切实按照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推进,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 市 教 育局
2016年10月28日
长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与发展的稳定关系;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目标
扩大中小学用人自主权,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合一”(不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统一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实现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四、实施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现有在岗人员均列入改革范围。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五、主要内容
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完善评价标准
学校结合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不低于《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和市教育局制定的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计分细则规定的评聘条件。评聘条件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改变过度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人才评价由政府主导向用人单位主导逐步转变。学校依据本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价聘用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程序开展人才评价。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学校、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能力、业绩及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四)改革评审机制
1、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指导思想,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浏阳市、宁乡县,其他区县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暂未获得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区县,其一级教师职称由市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各区县(市)组织评审。
2、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各区县(市)相关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关于做好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湘职改字[1999]2号)的规定组建并履职,在相应的政府(或部门、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评委会的管理,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应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3、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各区县(市)中小学中高级职称评审参评人员的实地考核工作,由区县(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教育局制定;市属学校参评教师的实地考核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具体办法由各学校制定,但评委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聘评委不少于50%。集中评审要制定量化评审办法,细化量化评价标准条件,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做出评价。
4、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职称评审,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五)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调整后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复我市评审正高级教师的总数内,根据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状况、区县(市)教师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市属学校和各区县(市)参评指标。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对岗位(学科或专业)申报,由学校(单位)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3、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在职人员,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待岗位出现空缺时,聘用到相应岗位。
4、按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建立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机制,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区县(市)可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职数、聘任条件,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不含幼儿园教师)可跨学段(不含幼儿园)进行评聘,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可跨园进行评聘。
5、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存在的职称问题。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6、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加强聘后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六、进度安排
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实施后,各区县(市)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底)
1、前期筹备(8月至9月)。进一步完善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实施相关准备工作。
2、全面部署(10月)。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的意义,介绍改革的范围、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3、重新核岗(10月)。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和各区县(市)人社局、教育局要根据《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规定和“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存在的职称问题。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的要求,重新核定所属中小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4、人员过渡(10月)。按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过渡办法》,统一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5、组织评审(11-12月)。按照《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审办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教研人员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组织各级别新晋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职称(职务)评聘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程序开展。评审结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经公示后报相应教育部门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做好证书核发工作。
(二)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按照改革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七、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要求和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要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严格按照省、市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确保高效有序。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区县(市)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分析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实施细则。在全面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细化工作措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制定应急机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理顺关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改革工作,政策制定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实施以教育部门为主,检查监督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具体执行由教育部门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改革期间,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四)大力宣传,广泛动员。高度重视舆论导向作用,宣传改革工作的作用、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附:
2、长沙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跨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