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校园资讯>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校课办 发布时间:2017-12-11 11:31:5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科室、专业部及实训中心:  

根据教育局长教通﹝2012103号文件《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长教通〔201490号)《长沙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分登记管理补充规定》的要求,为做好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按长沙市教育局统一部署,请全体教师按要求完成2017年学分登记工作。  

一、登记对象  

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在编在职教师。  

二、登记流程  

1.有关教师于即日起至20171225日前,将本人2017年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原件),送交校企合作与课程开发办公室(一栋106室)初审。  

2.由校课办将教师结业证书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学分汇总到《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系统教师2017年度培训学分导入表》中,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教育局审批。  

三、工作要求  

1.认真阅读教育局长教通﹝2012103号文件《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及(长教通〔201490号)《长沙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分登记管理补充规定》,领会文件精神,以免以后为学校、个人造成影响。  

2.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是年度考核、职务评聘、评先评优、骨干教师评选、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证》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3.各有关教师应高度重视,无遗漏地按时完成学分登记工作,逾期恕不办理补登手续。  

4.教育局长教通﹝2012103号文件《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及(长教通〔201490号)《长沙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分登记管理补充规定》见校园网—教研园地—教师培训栏目。

   

yh533388银河

校企合作与课程开发办公室

 20171211

 

附件查看链接:

长教通﹝2012﹞103号文件《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教通(〔2014〕90号)《长沙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分登记管理补充规定》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