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分登记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教通〔2014〕9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学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1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教继函〔2012〕4号)和《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长教通〔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分登记工作实际,为了妥善解决我市学分登记工作发现的问题,特制订《长沙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分登记管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6日
| 报:省教育厅 |
| 发: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学校。 |
| 共印50份 |
|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2014年3月26日印发 |
长沙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分登记管理
补充规定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1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教继函〔2012〕4号)和《长沙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长教通〔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分登记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学校学分登记管理工作责任落实
校长为本校教师学分登记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科室(教务处、科)为本校学分登记的责任科室。在每年度的教师学分登记工作中,各校应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本校教师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好本校教师的年度学分信息资料,如实登记,规范装订,做到不遗漏、不错登。
二、学分认定补充规定
1.教师参加省、国家级教育机构组织的教研活动,凭组织单位出具的学时证明登记学分,每半天计3学分,一天计6学分。
2.市、区县(市)本级教研学分核算:教师参加市、区县(市)级教科院(或教研室)、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凭组织单位出具的结业学分证明(须加盖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分认证印章,或教科院、教研室的印章)登记学分,一年不超过12学分。
3.名师工作室名师和学员学分认定:经所在教育局名师工作室领导小组考核,考核为优秀名师工作室的,首席名师计36学分/年,其他的首席名师计32学分/年;在参加名师工作室活动、完成工作或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名师团队成员一年不超过30学分/年,学员一年不超过20学分/年。名师团队成员与学员凭名师工作室首席名师按实出具的学分证明(须加盖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分认证印章),分年度登记学分。
4.各级教育局审批通过并纳入教师培训年度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按计划规定的学时,凭结业学分证明(须加盖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分认证印章)登记学分。
5.校本研训学分认定:依据学校教科室年度校本研训工作计划与实施情况以及寒、暑假校本教师培训方案与实际参培情况登记学分,学校常规教研学分为24学分/每年,学校在寒暑假中举办的教师集中培训两天以上的,还可另外申请6个学分,但培训前须向同级教育局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部门(市教育局为教师工作处,区县市教育局为人事科)申报相关培训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发放市级(或县级)培训证明(须加盖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分认证印章)。
6.教师免修学分的登记:教师因病假、产假等特殊原因,可以免修学分,免修学分数计入《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系统教师��年度培训学分导入表》,其计分方法为:免修月份数�4(四舍五入保留整数)。注意:教师的该年度校本研修分数依据学校认定的登记。
例如:张三老师在2013年1月1日-10月31日休产假,其学分登记方法为:
| 张三 | 430103198606238926 | 0100425300861 | 产假免修 | 2013-01-01 | 2013-10-31 | 红星中学 | 40 | 40 | 其他 |
| 张三 | 430103198606238926 | 0100425300861 | 校本研修 | 2013-01-01 | 2013-12-31 | 红星中学 | 24 | 24 | 校本 |
7.教师参加工作会议、表彰会、汇报会,不认定继续教育学分。
8.教师参加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不认定继续教育学分。
9.由组织(学校)安排到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全职支教的教师,支教期间免修学分。
三、学分补登规定
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本单位教师,递交上年度的培训结业证书(或学时学分证明材料),申报学分,并按要求完成学校教师年度学分登记、汇总与初审工作。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登记的,可申请学分补登。
学分补登规定如下:
1.补登程序:
(1)本人向学校申请,同时递交结业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以学校为单位,向市、区教育局教师工作部门出具书面申请(以结业证书或证明材料、XX年度教师学分补登信息表作为附件)。
(2)经同级教育局教师工作部门核准后,学校学分管理员持教师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年度教师学分补登信息表、相关复印件及其电子文档,到相应的学分登记部门,按相关程序予以登记。
2.补登范围及时间:
补登范围:教师在登记当年的上一年度参加的国培、省培、市(州)培和区县(市)级培训、名师工作室培训,可凭培训结业证书补登学分(如2014年登记的是2013年的培训数据,允许各单位补登一次2012年的培训数据)。
补登时间:每年5月份。
教师学分登记有关政策解释权归口教师管理部门。该补充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