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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教党〔2010〕26号:关于印发《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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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教党〔201026号:

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教育局委员会

                                  

2010826        

主题词:干部考核  绩效   实施办法  通知

                                                   

发: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共印90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6印发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建立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单位管理职能的,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运用,健全完善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分类分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五条  直属单位绩效考核分别按直属学校和直属机构两类进行。其中直属学校分成5类:高等教育、中职教育、基础教育(1)、基础教育(2)、特小幼教育;直属机构分成2类:直属机构(1)、直属机构(2)。

高等教育4个: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长沙职业技术学院、长沙广播电视大学、长沙教育学院

中职教育5个: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长沙航天学校、yh533388银河、长沙市财经职业中专学校、长沙市美术学校

基础教育(15个:长郡中学、明德中学、周南中学、雅礼中学、田家炳实验中学

基础教育(210个:长沙市第六中学、长沙市第十一中学、长沙市第十五中学、长沙市第二十中学、长沙市第二十一中学、长沙外国语学校、长沙铁路第一中学、长沙市雷锋学校、长郡双语实验中学、长沙市湘府中学

特小幼教育3个:长沙市特殊教育学校、长沙市实验小学、长沙市教育局幼儿园

直属机构(15个:长沙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长沙市教育考试院、长沙市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处、长沙市少年宫、长沙市教育技术装备处

直属机构(27个:长沙市教育局党校、长沙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市教育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中华职教社长沙办公室、长沙市教育建筑设计所、长沙市国际教育交流中心、长沙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绩效考核分三个层次:领导班子;班子正职;班子副职。其中高等教育类的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只对单位工作进行考核,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直属机构(2)类只进行领导干部考核,不进行班子考核。

第三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直属单位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在市教育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教育局成立教育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简称绩效办),直属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由党建干部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直属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和管理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报市教育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包括工作目标(80分)和社会评价(20分)两个部分。

第九条  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管理(30分)、人员管理(15分)、党务管理(20分)、综合管理(15分)四个部分。直属机构(2)纳入单独考核系列,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管理(60分)、综合管理(20分)两个部分。

第十条  业务管理,中小学是指教育教学教研工作;高职和中职是指教育教学教研、校企合作、招生与就业等方面工作;直属机构是指单位职能确定的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直属学校是指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直属机构是指单位职工管理。

第十二条  党务管理,是指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统战工作等。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是指后勤管理、安全保卫、依法治校、计划生育等。

第十四条 工作目标的制定要紧紧围绕全市年度教育发展目标、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以考少、考准、考实为主要原则,由各处室和各单位根据上级要求、教育规划、年度目标以及单位的主要职能,分类别、分层次制定考核指标,由市教育局绩效办综合,市教育局党委会审定。工作目标一年一定。

第十五条  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考核项目、目标值、项目分值、计分标准等内容。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项目分值均以具体分数表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可根据情况逐年调整完善,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以年度具体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定性指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60.4。项目考核得分等于项目分值乘以对应系数。定性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并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所考核的工作获省教育厅(及以上,下同)或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教育系统或全市推广。

良好:所考核的工作获市教育局或区委、区政府通报表彰或奖励;所考核的工作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市教育系统推广。

合格: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达到绩效考核要求。

不合格:工作的进度、质量、标准没有达到绩效考核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定性指标直接定为不合格档次:

()不依法行政或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弄虚作假、工作完成情况严重失实的。

第十八条  定量指标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60.4。项目考核得分等于项目分值乘以对应系数。具体考核标准由考核处室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年终集中考核时,市教育局绩效办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综合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的评分,汇总计算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第二十条  社会评价,包括服务对象和单位职工、所在社区和特约督导员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社会评价基础分为20分,具体对象及构成为:

单位职工 (5):指单位的干部职工代表。

服务对象(5):指单位服务对象(含学生、家长和所服务的基层单位)   

所在社区 (2):指单位所在社区。

特约督导员(8):特约教育导员由市教育局聘请,负责对单位校风校纪、师德师风、常规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单位职工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在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大会上由考核组进行测评。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及特约督导员评价,每年进行两次,由特约督导员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随机电话调查、上门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测评。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的社会评价,分为“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分别对应1.00.80.60.4的系数。

单位社会评价得分=服务对象评估得分+单位职工评估得分+所在社区评估得分+特约督导员评估得分。

领导班子社会评估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评定领导班子一、二、三等。一等按考核单位总数三分之一比例评定。按照绩效考核分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1)、特小幼教育、直属机构(1)每一类绩效考核分排名的第一的领导班子和基础教育(2)绩效考核分排名前2名的领导班子直接评定为一等;其余一等名额再按直属单位绩效考核得分高低评定。绩效考核总分排名末位评定为三等;被考核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直接评定为三等。其他单位评定为二等。

第五章  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分正职和副职两类进行。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正职绩效考核构成为:履行岗位职责、分管(联系)局领导评价、民主测评、考察情况综合评价,分别占45%10%30%15%

第二十七条  班子正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计分=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 45%。

第二十八条  分管(联系)局领导根据分管(联系)单位正职的履职情况按满分100分对其进行评分,占10%

第二十九条  民主测评情况由单位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对正职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评价,占30%。

第三十条 班子正职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60.4

测评人员范围: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60人以上的,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级组及教研组主要负责人、教代会成员、教师代表参加,参加测评者一般不得少于60人。

计分公式如下:(“优秀”个数×1+“称职”个数× 0.8+“基本称职”个数×0.6+“不称职”个数×0.4)/有效测评个数×100

第三十一条  考察情况综合情况评价由考核组根据考察情况按按满分100分对正职进行评分,占15%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副职绩效考核构成为:履行岗位职责、正职评价、民主测评、考察情况综合评价,分别占35%20%30%15%

第三十三条  班子副职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计分=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 35%。

第三十四条  正职评价由班子正职根据副职的履职情况按满分100分对其进行评分,占20%

班子正职党政分设的,由党政正职分别对副职考核评分,取两者平均分作为正职对副职的考核评分。

考核时正职未配备到位的,班子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的55%折算。

第三十五条  副职的测评情况和考察情况综合评价分别占绩效考核分的30%15%。具体方法参照对正职的测评办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教育局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分正职和副职两个层次,原则上按15%、80%、5%的比例,将被考核者评定为一、二、三等。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年度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

()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或出现计生违法生育行为的;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 班子成员在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总数达到三分之—以上的,原则上评定为三等。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930前职务异动的,按新任职务考核。930日后职务异动的,按原职务在原单位考核;

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

因公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因病休养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按年度考核有关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步骤

第四十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主要步骤:

()年初市教育局绩效办根据市教育局总体工作目标,参考各单位上报的工作目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解提出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提交市教育局党委会审定后,分单位下达《直属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

()年中市教育局各处室对被考核单位的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加强过程性考核,对完成的工作目标进行检查验收,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加强督促、指导,限期整改落实。

()市教育局绩效办每年组织两次社会评估,采取对服务对象、所在社区、教职员工发放测评问卷,特约督导员随机督查等评价方式,督查学校校风、校纪和各项日常管理,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改进工作。

()年终市教育局绩效办集中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测评。

()市教育局绩效办汇总考核组评分、处室评价,核实指标数据完成情况,对照考核细则对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分,提出班子及成员的考核等次(排名);同时提出评先评优、奖励方案。

 ()市教育局党委会审定考核结果等次和评先评优、奖励方案等。

()年度教育工作会议进行讲评,通报考核情况和表彰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各类全市性的年度考核、检查、评比与绩效考核合并进行,特殊情况须单独组织的,向市教育局绩效办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党委会审定。

第七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二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与目标管理奖金挂钩。市教育局设立绩效考核专项经费,与东方红建设集团目标管理奖金配套。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定为一、二等的,由市教育局绩效办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教育局党委会和东方红建设集团审定。

()与单位和领导班子集体评先评优挂钩。

第四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其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由市教育局统一进行表彰,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由市教育局党建干部处进行考察甄别,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诫勉建议。

()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程序进行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

() 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直接评定为三等;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章  绩效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市教育局绩效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党建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关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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